农金在线

关于贷款新规下贷款融资的几点思考

来源:农金在线    编辑:赵东明    发布时间:2024-05-25 16:21:27
摘要:关于贷款新规下贷款融资的几点思考

       农金在线河南讯 2024年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宣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3 个新贷款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准确把握落实新贷款管理办法涉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需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全面落实。
       准确把握新管理办法下对借款人的条件约定
       准确把握对个人借款人的条件约定。个人借款人的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准确把握对事业单位借款人的条件约定。事业单位借款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另外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还需要满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项目需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准确把握对企业单位借款人的条件约定。企业单位借款人条件:在符合事业单位借款人同等条件的基础上,多增加一条“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条件。
       严格审查新管理办法下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由概念框定。
       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中进行特定约定的,有指定的贷款用途,不得转用到其他方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贷款只能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日常经营周转用途。《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固定资产投资,即用于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项目融资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贷款用途有制度禁止性约定。
       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由《贷款合同》专门条款进行特别约定的,虽然法律法规对于贷款用途没有详细具体的约定,但是对于禁止性条款是由约定的:《贷款通则》规定,所有贷款不得用用作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挪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认真落实新管理办法下对特定贷款的相关约定
       对于贴息贷款的约定。《贷款通则》规定,贴息贷款是由承办银行自主审查决定,而不是贴息部门的决定的,这个很容易引起贴息部门、监管部门及社会上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误解。
       对于借款人对外投资的约定。《贷款通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不得给予发放贷款。
       对于项目资本金的约定。《贷款通则》规定,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对于贷款人股东等关联方的约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都做了明确规定,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个人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对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的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都做了明确规定,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科学界定新管理办法下对贷款期限的约定
       严格落实合同约定期限规定。
     《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严格落实合同展期规定。
      《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都规定,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审慎把控新管理办法下对贷款支付方式的选择
       妥善安排个人贷款支付方式。《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采用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要由合同约定,并接受贷款人的管理与控制。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上述三种形式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其余情况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妥善安排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接受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借款人第一次借款,且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上述两种情况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妥善安排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支付方式。《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采用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要由合同约定,并接受贷款人的管理与控制。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限。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个人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贷款人应依照三个新贷款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无论是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也无论是贷款人,还是借款人都要认真学习法规、熟知法规、弄懂法规、遵守法规,构建法制社会、规范融资行为、融通社会经济发展。(赵雪刚)

责任编辑:赵东明

Copyright © 2021 农金在线 豫ICP备2021023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