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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以案说险:带病投保不可取,切莫侥幸要牢记

来源:农金在线    编辑:赵东明    发布时间:2023-09-22 13:46:17
摘要:太平人寿以案说险:带病投保不可取,切莫侥幸要牢记

       农金在线河南讯 案例介绍:彼此关心,发生意外。小李(化名)夫妻俩工作起早贪黑非常忙碌,没有时间照顾家里的孩子,小李母亲心疼夫妻俩,就主动承担起接送孙子上学的任务,谁知回家途中却不小心摔倒了。

       事发,想起去投保。小李马上送母亲到家附近的卫生院检查,拍摄X光检查为肋骨骨折,需要转到医院安排手术,手术需要高额费用。此时,小李妻子想起曾有保险公司代理人介绍意外保险,当时心疼钱没有投保。现在母亲出现事故,手术也还有一段时间,说不定投保了能赶上理赔。于是,夫妻俩“默契”的隐瞒实情,找保险公司投保意外医疗保险。

       有迹可寻,拒赔解约。出院后,小李就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审核发现,其母投保当天住院,住院病历记录入院前曾发生骨折。通过对投保时间、入院时间以及出险时间的分析,保险公司怀疑存在出险后投保的可能。理赔调查人员对客户医疗过程进行追溯核查发现,小李母亲在投保前一晚曾在当地卫生院拍摄X光检查显示肋骨骨折。保险公司与小李夫妇核实了解时,其表示“忘记告知”。

       最终,保险公司做出拒赔、解约不退费的结论。

       案例分析: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确定的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对于未来是否会发生风险事故都是不确定的。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合同订立基础,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应秉持最大诚意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可能影响其决定是否缔约以及以何种条件缔约的有关事实及信息。本案中,小李在为母亲投保时故意隐瞒事故信息,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故保险公司做出解约不退费的处理结果。

       案例启示:在此,太平人寿特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第一,提早规划保险保障,预防风险的发生莫要等到出险了再“谋划”投保。借用胡适先生的话说,“第一,“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所以壮年要做老年的准备,强健时要做疾病时的计划;第二,“日计不足,岁计有余”,所以细微的金钱(保费),只须有长久的积累,可以供重大的用度。”第二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责任编辑:赵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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